1、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理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然而由於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2、個人依民法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3、個人由於無力清償債務,其持有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4、個人由於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5、個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6、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欲適用「非自願性因素」之20%稅率,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後遭補稅,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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