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處說明,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若經相關單位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 (無出租、無營業、設籍該址等) ,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之餘額,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最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額。
該局以該民眾情形舉例,該民眾原出售土地地價為2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元,新購土地地價180萬元,經核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為30萬元 (200萬元-50萬元=150萬元;180萬元-150萬元=30萬元),可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30萬元。該處提醒民眾,該類重購退稅案件,經核准退稅後,新購地會被管制由登記取得日計算5年內不得移轉及仍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如不符前開管制事項,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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