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有關自住房屋、土地的認定,是由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該局舉例,甲君於2016年1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2017年10月以1,200萬元出售A房地,並繳納房地交易所得稅60萬元;甲君於2019年8月以1,000萬元買進B房地並設籍居住。因甲君出售A房地與重購B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有設籍居住,如A、B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甲君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為50萬元〔已繳納稅額60萬元×(重購價額1,000萬元÷出售價額1,2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所得稅,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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