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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科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本(12)月4日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重購新自住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扣抵或退還稅額。此規定旨在減輕民眾因換屋所產生的稅務負擔,但須特別注意設籍及實際居住的事實。
中區國稅局解釋,若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求,出售原有自住房地並重購新自住房地,符合條件者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具體要求包括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在出售與重購的房地設有戶籍並實際居住,且房地不得出租或用於營業活動。無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只要滿足上述條件,均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
此外,該局提醒,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兩者移轉登記日時間差距不得超過兩年。若重購的新房地在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次轉手,則需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以避免投機行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強調,設籍並居住的條件不僅需完成戶籍遷入登記,還必須有實際居住的事實。如果僅為形式上的安排,未符合自住權益保障的立法目的,則無法申請退稅或扣抵稅額。
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21年8月2日以1,300萬元出售其同年5月10日買入的A房地,並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隨後,甲君於2023年4月27日以1,500萬元重購B房地後,申請退還已繳納稅額。經查核發現,甲君在取得A房地後並未實際居住於該處,而是僅為短期持有,因此未能符合實際居住的條件,最終該申請被駁回。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在進行自住換屋時,應謹慎遵循相關規定,確保設籍與實際居住事實的符合,以順利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退稅或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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