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稽徵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以土地、已辦妥建物的所有權登記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土地和房屋即可改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估價,但納稅人需主動提供可認定該土地、房屋的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並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才得予核實認定。
稽徵所進一步說明,可供認定時價的資料包括(1)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2)各直轄縣市同業間的房地加權平均售價(3)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4)銀行貸款評定的房地價格(5)仲介公司在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6)法拍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價(7)其他公允客觀的不動產時價資料,稽徵所同時提醒,當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版本,可以其平均數為時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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