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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房仲買房,簽約時代書要我簽『放棄瑕疵擔保』合理嗎?
「買中古屋最怕交屋後才發現漏水、壁癌,代書卻拿出一張『放棄瑕疵擔保』要我簽?這合理嗎?簽了是不是以後房子有問題都要自己吞?」
網友在臉書社團發問,最近跟房仲買房簽約時,代書要求網友簽署『放棄瑕疵擔保』,聲稱「中古屋本來就不保證沒問題」。但你知道嗎?這種條款不是簽了就算數!有些情況根本無效,簽了反而有可能因而喪失消費者應有權益。
這篇文章用最白話的方式,告訴你哪些情況能簽、哪些絕對不能妥協,避免花大錢買到問題屋還求償無門!
原則上賣家本來就要負責瑕疵
法律規定,賣房子的人本來就要保證房子沒有重大問題(像是漏水、結構安全這些)。這是賣方的基本責任,不能隨便叫買方簽個字就免責。
但如果是「個人賣家」私下賣房
如果賣家是一般人,雙方談好「房子現況就是這樣,買方自己承擔風險」,而且價格有因此降低,那這種約定「可能」有效。
但重點是:如果賣家明明知道房子有問題卻故意不說(比如隱瞞嚴重漏水),那就算簽了放棄條款,買方還是可以要求屋主善盡瑕疵擔保責任,這種免責條款會無效。
如果是透過房仲或建商買的
如果是跟建商買,會以定型化契約範本為基礎,法律對他們要求更嚴格,絕對不能用合約條款逃避瑕疵責任。如果合約寫「不負瑕疵擔保」,這條根本無效,買方不用怕。
如果是透過房仲,因為簽約時買方是跟屋主訂定合約,房仲只是居間,這時只能針對房仲是否有善盡調查與誠實告知義務究責。
原則上買方與屋主訂定的合約屬於私契行為,除非屋主有故意隱瞞事實,否則經過雙方協議已知部分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現況交屋仍具有一定效力。
買方該怎麼保護自己?
不要隨便簽放棄權利的文件,尤其是透過房仲交易時,一定要確認產權說明書是否成為合約附件。
要求賣方白紙黑字寫清楚房子的現況。
交屋前一定要仔細檢查,發現問題立刻提出並留下證據。
如果賣方硬要你簽放棄條款,先問清楚原因,必要時找律師或消保官幫忙看合約。
「買房是人生大事,別讓一張不公平的合約毀了你的權益!」
下次遇到房仲或代書要你簽「放棄瑕疵擔保」,記得以下三點:
1簽約對象是賣個人還是建商?
2合約附件有沒有產權說明書?
3房子有沒有隱瞞瑕疵?
如果對方態度強硬,別急著簽約!先找律師諮詢或向各地消保會確認(免付費電話:1950),保護自己的血汗錢才是王道!記住:法律是站在誠實的一方,別讓你的善良變成吃虧的漏洞!
(有遇過類似狀況嗎?歡迎留言分享你的經驗,讓更多人避開買房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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