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人出售土地時,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一生一次),1.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人或配偶及直系親屬所有,並已辦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人為騰空房地銷售而遷戶籍。雖然將導致簽約時,戶籍已不在自用住宅用地,形式上與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不符,但考量實情,因此只要遷出戶籍期間,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出售未滿一年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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