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處副處長康立和表示,中央新訂的法規與宜蘭縣審查辦法的原則大致相同,但對興建農舍位置和範圍面積等相關規定,中央都並未明訂,之後將依照建築法規辦理。
康立和表示,中央修正的法規其實有不少規定比縣版嚴格,包括農民應檢附農民資格證明文件,兩年內農業生產佐證資料,具有農保、健保第三類者要檢附投保證明,經營計畫書要附過去兩年內經營實績和現況情形照片;針對農舍用地最大面積的規定,及縣府原規定不得超過1000平方公尺,中央則限縮至330平方公尺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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