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捐處指出,由於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土地所有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最多只限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
稅捐處強調,父親遺留的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自死亡日起就屬各繼承人共同持有,如繼承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要件,應在地價稅開徵的40日(9月22日)前檢附繼承系統表等相關文件,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但如果只有其中一位繼承人單獨提出申請,就只能依該繼承人的應繼分面積核准適用自用稅率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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