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局說明,據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契據,且每件將按金額的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上印花稅票。但前提須為該憑證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否則即不具備契約性質,即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由於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同樣是法院出具的不動產移轉憑據,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即可免繳印花稅;但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則因屬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才書立的憑證,所以仍應依規貼用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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