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稅捐處回應,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此出租房屋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中低所得家庭為住家使用,雖然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出租房屋坐落的土地,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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