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局說明,民眾如將原有房屋增建或拆除改建,須於期限內申報房屋稅籍和使用情形,並依新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且應於房屋建造完成的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如未依規定申報而逃漏稅經查獲,稅捐處除可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可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稅捐處強調,所謂房屋「增建」,是指在原建物增加面積或高度,如擴建面積、陽台外推或加蓋樓層;而「改建」僅是將建物一部分拆除,並於舊有建築基地範圍改造,但都仍應向稅捐機關申報,以重新核算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而增、改建以外的房屋修繕,如外牆拉皮、整修內部、換裝門窗、隔間、裝潢等,雖可增加房屋價值,但不屬於房屋稅條例所訂的「改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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