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局指出,房屋稅籍證明書是指核發當日的房屋稅課稅內容,因此也僅能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無法作為房屋產權、建築日期的證明文件;且因登載內容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並非為原始之起造人,所以盼民眾勿將稅籍證明書當作產權證明文件,以免損失權益。
稅務局強調,稅籍證明書所載的房屋起課年月,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非房屋建築完成日。因此民眾如要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依法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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