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有減免地價稅的優惠,不過認定標準為騎樓走廊需為建築基地的一部分,也就是應以土地上必須有建築改良物亦即房屋為認定標準。
該處進一步說明,對一般土地在尚未建屋前來說,縱使已預留走廊讓行人通行;但如果非屬規定的道路用地供公眾通行,得以減免地價稅外,目前尚無減免地價稅的優惠。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