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處指出, 為因應102年5月22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公布,因此將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從5年延長為10年,也就是102年5月23日(含該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將會消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民眾不知「重購退稅」方案,如於102年5月23日前請求權時效未屆滿5年者,時效將可延長至10年;而請求權於102年5月24日後發生者,時效則自動變更為10年;該處也提醒,「重購退稅」與一生僅一次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不同,將可無次數限制,只要符合規定,皆能申請退稅。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