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應就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按土地漲價總數額10%徵收土增稅。不過,由於「贈與」移轉並非「出售」,因此該民眾並不適用前項規定。
該處提醒,由於該民眾並非以「出售」方式移轉土地,因此自當不能適用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且需注意要移轉的土地,如果曾經申請重購土地退還土增稅,仍在五年列管期間者,當時已退還的土增稅稅款,也將依規定遭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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