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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可變更商業登記
梁先生是林口A7合宜宅住戶,向遠雄建設購屋,他近期辦理驗屋時發現,原本保證國民居住的合宜住宅,依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竟然3樓以上的所有住宅戶未來皆可變更做商業登記,他說:「甚至依規定150坪以下的住宅,還不需送件變更審核,就可自行做商業登記,買合宜宅用來做辦公室、商業行為,卻不做住宅使用,這樣不是非常奇怪嗎?政府應訂出相關法規禁止才對!」
遠雄取得的使用執照1樓為店面、2樓為管委會、一般事務所及捷運連通道,3~17樓為住宅使用,桃園市府都發局總工程司邱英哲回應,依「林口特定區都市計劃書」與《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國民住宅可變更申請辦公室,中央法令並無明文禁止,因此,若有住戶來申請,雖會受理,但都市設計委員審議原則上不會通過。
「目前合宜宅數量並不多,故不會針對合宜宅修法或訂出相關規定,」邱英哲說明,因若是150坪以下住宅,雖《建築法》有免辦變更規定,但即使住戶通過拿到商業登記,還是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的相關規定,一旦接到檢舉,可罰6~30萬元,嚴重的話會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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