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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為遏止海外炒房客歪風,澳洲政府日前宣布,將自7月1日起調高維多利亞省外國人在當地購置房產的印花稅率。據媒體報導指出,由於中國在澳洲的房市投資暴增,使得雪梨和墨爾本為首的房價已連續四年大漲,因此讓住宅政策成為政治議題的矚目焦點,反映出澳洲民眾對流入當地房市的中國資金的擔憂。 報導指出,維多利亞省在去年首次推出對外國購屋者的印花稅後,僅過1年就要調高稅率,並正打算收緊對外國人購屋的審查、限制銀行向外國人放貸;而鄰國...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日前指出,有民眾想與自己的姐姐相互交換房屋、土地,不知可否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土增稅?稅捐處解釋,土地稅法中所稱的「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土地在內,因此只要土地符合相關條件,均可申請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 該處進一步表示,民眾交換的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未超過7公畝;而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已辦竣戶籍登記。加上土地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反映,表示自己想要將房地產贈與給姐姐,但因從未使用過「一生一次」的10%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土增稅率,因此想向稅捐處洽詢,該如何申辦?但結果卻被告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是無法適用「一生一次」的答案。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應就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按土地漲價總數額10%徵收土增稅。不過,由於「贈與」移轉並非「出售...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日前指出,由於近日清查地價稅案件時,發現自用住宅用地設籍人原為土地所有人的直系尊親屬;但因其長輩過世後,戶籍變成空戶,已不符合自住優惠稅率要件,如不及時遷入符合條件之親屬,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將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提醒,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住宅用地。」,因此一旦戶籍無符合條件的人設籍,就會被取消優惠稅率恢復...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部分媒體報導,因北市府調高公告地價,造成地上權、BOT案租金大漲,對此北市地政局澄清,今年公告地價調整是依法配合中央合理化土地稅基政策,並反映過去3年的地價變動情形,且高房價的民怨及部分公民團體、學者也一再呼籲政府應合理提高土地稅基。內政部也建議各地方政府以不低於103年至105年公告現值累計調整率為原則作結。 該局指出,本市近3年公告現值累計漲幅達33.07%,評定今年全市公告地價平均漲幅為30.38%,已是六都中地價調幅最緩...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表示自家前面目前是尚未興建房屋的空地,但前面一樣與左右鄰居的騎樓供行人通行,但地價稅卻未予以減免?稅捐處釋疑,由於騎樓認定標準為建築基地的一部分,因此未建築的空地無法減免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有減免地價稅的優惠,不過認定標準為騎樓走廊需為建築基地的一部分,也就是應以土地上必須有建築改良物亦即房屋為認定標準。 該處進一步說明,對一般土地在...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日前表示,凡是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用地,並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則無論自用或出租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可適用土地稅法的第18條規定,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一般用地地價稅基本稅率10‰;不過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的土地地價總額,適用稅率將從10‰累進到55‰;至於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則採不累進稅率,維持10 ‰。 稅務局呼籲,每年執行地價稅清查作業,都會...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已經用過土增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現在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是否還能再適用優惠稅率?對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釋疑,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相關指定條件者,即可不限次數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 稅捐處指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10%,原僅限「一生一次」,經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後,土地所有權人如已適用「一生一次」後,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條件者,可不限...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一名沙鹿區民眾詢問,出售一筆農地且已至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可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增稅,並退還已繳納稅款?中市府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移轉自然人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只要檢附6個月內的農用證明書,即可辦理退還退稅。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用之農業用地在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且權利人及義務人未於申報土地現值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稽...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他在103年受贈取得分別共有的學校用地,也向稅捐處以應徵收而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申請免徵地價稅,經稅捐處實地勘查後,確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因此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但在隔年拍賣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持分土地,卻收到當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對此,高雄市稅捐處釋疑,依土地稅法第19條及減免規則第11條,都計公設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但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由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