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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都發局日前表示,將受理申請「台中市建築風貌及環境景觀改造補助」,讓符合申請資格的15年以上老舊建物,可進行外牆拉皮等修繕改善時的經費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可達總工程經費75%;今年也首度將5樓以下老舊公寓增設電梯納入補助項目,金額以不超過總工程經費20%為原則,盼能使長輩或行動不便者出入更方便。 該局指出,本次補助案主要是對屋齡15年以上的老舊建物立面修繕、外觀綠美化工程、立面節能減碳或綠能利用設施、建物機能性...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已經用過土增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現在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是否還能再適用優惠稅率?對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釋疑,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相關指定條件者,即可不限次數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 稅捐處指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10%,原僅限「一生一次」,經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後,土地所有權人如已適用「一生一次」後,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條件者,可不限...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為證明房屋產權,解決贈與或遺產分割之爭議,常有民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等事項時,進而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但卻往往誤認可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的認定文件。桃園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籍證明書無法作為產權的證明文件,如欲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依法報繳契稅或提示產權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房屋稅籍證明書是指核發當日的房屋稅課稅內容,因此也僅能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無法作為房屋產權、...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高雄市政府表示,自3月1日起受理申請老屋健檢全額補助,受理期間一個月,市府將主動發文各建物所有人,並成立單一窗口協助申請。補助對象為民國86年5月1日前取得建照,樓高六層以上的建物(約6000棟)。 市府指出,申請方式將以棟為單位,符合資格的建物由所有權人或管委會;或該棟1/2以上的區分所有人推派代表,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附所需文件後,郵寄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也可親自送至市府四維行政大樓5樓建管處,辦理老屋健檢。 工務局強調...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一名沙鹿區民眾詢問,出售一筆農地且已至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可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增稅,並退還已繳納稅款?中市府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移轉自然人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只要檢附6個月內的農用證明書,即可辦理退還退稅。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用之農業用地在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且權利人及義務人未於申報土地現值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稽...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推動簡易都更,短短2年內已有5案核准建照,位於土城頂埔地區的第五案,曾於102年慘遭祝融,不少住戶因不捨遷移,因此協議以簡易都更的方式重建家園,之後將改建為地上10層,地下4層的住宅社區,新建物不僅提升耐震及防火,也增加舒適順暢的人行空間與街角廣場。 新北市副市長高宗正指出,受美濃地震影響,各界近來重視都市防災、居住安全議題,市府自102年推動「簡易都更」政策,提供簡便、快速、多元的重建途徑供居民選擇。 簡易...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常有民眾在房屋未建造完成時,就先出售該房地產權登記的權利,但因出售預售屋並不屬於不動產的產權移轉,而是預定不動產「權利」的買賣,因此不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內。民眾如有出售獲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併入個人綜所總額辦理申報。 國稅局指出,因預售屋買賣時,仍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所以在完工前的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人,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地的「權利」,相關交易也屬於...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淡水區東來大廈於民國77年完工,原為地上 7 層、地下 2 層的建物,共有81戶住戶,由於921地震後,不少地方出現梁柱龜裂、鋼筋裸露的情形,因此管委會於100年便提出海砂屋鑑定證明要求重建。對此,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則回應,市府雖於101年同意拆除重建,但因當地住戶意見紛岐,才導致遲遲未能改建。 工務局指出,本社區原計畫循都更方式改建,且每戶每平方公尺可補助2000元,最高補助上限可達20萬元。但因社區住戶意見未能整合,才使得海砂屋遲...
台北市不少老舊公寓因無電梯,經常造成銀髮族、身心障礙人士的不便,北市都市更新處宣布2月15日起,也就是農曆年後上班的第1天開始受理屋齡20年以上、6樓以下公寓的「簡易增設電梯補助」申請,今年編列預算約千萬元,每案最高可補助300萬元。北市舊公寓增設電梯補助,農曆年後開放民眾申請。北市都市更新處提供通用設計可領300萬去年9月北市首創老舊公寓增設電梯簡易補助方案,不須透過冗長的都更審查程序,北市都更處工程科科長湯勇循表示,只要公寓領有建管處核發電梯...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他在103年受贈取得分別共有的學校用地,也向稅捐處以應徵收而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申請免徵地價稅,經稅捐處實地勘查後,確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因此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但在隔年拍賣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持分土地,卻收到當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對此,高雄市稅捐處釋疑,依土地稅法第19條及減免規則第11條,都計公設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但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由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