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此,高雄市稅捐處釋疑,依土地稅法第19條及減免規則第11條,都計公設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但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由所有權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並於每年開徵的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減免。
稅捐處說明,由於該民眾於104年拍賣取得的其他共有人持分土地,並未在地價稅開徵的40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因此該部分土地仍需以千分之六的稅率課徵地價稅。雖然該民眾已在了解後立即申請,但因已超過時間,所以只能從105年起免徵。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