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用之農業用地在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且權利人及義務人未於申報土地現值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稽徵機關補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未於申報土地現值時,申請農業用地作農用不課徵土增稅,只要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6個月內之農用證明書,並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並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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