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你搜索,樂屋世界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反映,表示自己想要將房地產贈與給姐姐,但因從未使用過「一生一次」的10%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土增稅率,因此想向稅捐處洽詢,該如何申辦?但結果卻被告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是無法適用「一生一次」的答案。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應就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按土地漲價總數額10%徵收土增稅。不過,由於「贈與」移轉並非「出售...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不少民眾在換屋時,常顧忌需繳納不少土增稅,而影響換屋意願,因此多會利用政府所推出的「重購退稅」方案,以拿回全額土增稅。不過高雄市稅捐處日前提醒,民眾如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請求權時效均為10年。 該處指出, 為因應102年5月22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公布,因此將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從5年延長為10年,也就是102年5月23日(含該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將會消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民眾...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日前指出,由於近日清查地價稅案件時,發現自用住宅用地設籍人原為土地所有人的直系尊親屬;但因其長輩過世後,戶籍變成空戶,已不符合自住優惠稅率要件,如不及時遷入符合條件之親屬,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將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提醒,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住宅用地。」,因此一旦戶籍無符合條件的人設籍,就會被取消優惠稅率恢復...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日前提醒,不少老舊房屋所有人,都未至地方稅務局申請設立房屋稅籍,將來土地買賣時,恐影響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的權益。 該局指出,很多因屋齡已高,擁有未辦所有權登記的老屋所有人,由於認為房屋現值低,可能不需繳納房屋稅,因此未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請設立房屋稅籍;直到等到出售土地時,才因為適用土增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無法提供明確的房屋建造完成日認定...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如名下有二棟房屋,一棟為本人設立戶籍;另一棟房屋則為其今年11月滿二十歲的女兒設立戶籍,是否均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對此稅務局釋疑,認定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是以申請當年度的9月22日為審核基準日,因此該基地無法按自用住宅稅率課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由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且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認定,是以申請當...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日前有民眾詢問,因最近轉行開計程車,並在自用住宅內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則之前自宅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地價稅,是否可以繼續適用?對此,稅捐處回應,因個人計程車登記和一般營業情形不同,故可申請自用住宅稅率。 高雄市稅捐處指出,「個人計程車」登記與一般營業登記為在住宅內營業的情況不同,且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僅屬形式而已,故該民眾仍可繼續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舉例,如該民眾仍由自用住宅用地所...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已經用過土增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現在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是否還能再適用優惠稅率?對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釋疑,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相關指定條件者,即可不限次數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 稅捐處指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10%,原僅限「一生一次」,經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後,土地所有權人如已適用「一生一次」後,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條件者,可不限...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不少民眾都知道,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在訂定契約的三十日內,填具土增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並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卻常忽略在土地所有權移轉後,也必須再度向稅務機關提出自用住宅稅率申請。 近來就有民眾申請地價稅復查時反應,因繼承而取得的土地,目前仍維持自用住宅用,但在收到地價稅繳款書後,才知應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以致稅額爆增。對此,台中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為使稅率高昂的土增稅能夠減稅,不少民眾多運用重購退稅,也就是如賣出自住土地後,並在兩年內重新購買新自住土地時,可申請退還原賣出土地的土增稅,以減輕稅負。但民眾可得注意,如果是買回先前自己賣出的自住用地時,可能就無法成功減稅。 彰化縣稅務局日前表示,當土地所有人在出售自己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如果在2年內重新購回時,由於該筆土地並非「另行購買」的土地,不符重購退稅條件,因此即無法享有土增稅的退稅優惠。 稅務局進...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為輔導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民眾如將房屋出租給領有租金補貼或低收入戶者,並持有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即可稱為公益出租人。日前就有民眾詢問,公益出租人的出租房屋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是否也可比照稅率課稅? 高雄市稅捐處回應,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此出租房屋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