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個人買房因賣方違約而領到的違約金,因為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其他所得,因此應以該項收入額,在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合併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某民眾先前購入總價達8千萬的房屋,但因事後賣方反悔解約,因此依雙方約定返還買房已給付的價金,並賠償違約金8百萬元。此時該局將據以核定買房增加『其他所得』8百萬。因此除應補稅外,還需因未申報綜所稅處以罰鍰。
另外,民眾購買預售屋時,若在交屋前雙方出現違約情形,皆可互相求償違約金。賣方違約除了要退還買方已繳的價金外,違約金也以物件總價的15%為底限;而買方違約,違約金則以物件總價的15%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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