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所有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如果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所以廠房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等情況,也應於規定期間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逾期申報者,除須繳納補徵稅額外,尚可能遭受罰鍰之處分。該處指出,偶有納稅人因忙碌而疏忽,導致未於期限內依規定申報而發生漏稅者,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代價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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