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的交易所得或損失,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4條之4第2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須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國稅局提醒,即使房地交易產生虧損,仍應辦理申報。若未依限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針對違規者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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