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指出,考量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是地方實質空間發展計畫,且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影響土地使用實質管制界線及管制內容,攸關人民財產權益,應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充分調查及合理規劃期程,以使內容更為完善,故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2項,由內政部視實際規劃需要,另行指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
除前開2條文外,因應實務需求同時修正「國土計畫法」第7條、第22條、第24條、第35條及第39條等相關規定,包含補充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應辦事項、修正使用地編定辦理程序、增訂變更使用計畫性質單純者得免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釐正復育促進地區相關子法之訂定機關、配合刑法修正罰則沒收規定,同時修正第47條施行日期規定,本次修正條文將自公布日施行。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