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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地產王/綜合報導】
依據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第7條。
(一)申請本專案支持金適用對象為國內有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戶(以下簡稱借款人),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借款人應具備之條件及婚姻狀態,以112年2月28日為認定基準日,婚姻狀態依內政部戶政資料庫登錄資訊為準:
(二)借款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
(三)申請人應為借款人,同一貸款或同一住宅以提出1件申請為限。
(四)資格條件之認定與審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112年6月1日上午9時至112年12月29日下午5時
(二)線上申請:「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線上申請網站」(網址:https://has.cpami.gov.tw/midloanPublic , 112年6月1日上午9時起)
(一)經審核申請人符合條件及申請相關規定者,一次發給新臺幣3萬元支持金。
(二)支持金由金融機構存入借款人約定繳納貸款本息之帳戶,並註記「行政院發」之文字。
(02)2162-1239。【專人接聽時間112年5月15日起,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一)申請人為申請支持金,須同意審核單位查調申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貸款、戶籍、年所得、財產及其他資格審核必要文件,由內政部營建署依查調結果辦理資格審核。
(二)資格審核以認定基準日112年2月28日所具備之資格為審核依據。
(三)申請人須同意若誤填貸款金融機構,將由審核單位轉送至認定基準日貸款中之金融機構辦理。
(四)申請支持金為一次性撥付,已獲支持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核發支持金存入申請人112年2月28日貸款中之約定繳納貸款本息帳戶;如未於金融機構開設約定繳納貸款本息帳戶,由金融機構先行以電話或簡訊通知借款人於10個工作日內洽金融機構提供本人或本人指定之帳戶;逾期未請領者,由金融機構以雙掛號通知寄至借款人戶籍地址;如借款人未於2個月內提供本人或本人指定之帳戶,視為放棄請領支持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支持金;已發給者,由本署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七)其他事項悉依「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及「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作業須知」辦理。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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