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表示,家族世居北市士林區,但因父親因公被派赴中國後,遭誣陷入獄,遲遲無法回台定居,因此約3/5土地長期遭國安局強占。國產署表示,男子長期居住中國,且具有中國戶籍,應已喪失台灣人民身分。且男子已逾期向法院聲請繼承,就應視為拋棄繼承,因此拒絕返還土地。
高院審理後認定,公函確實可證明張男父親當年確實是因公被派赴大陸,無法回到台灣也非自願,因此父子兩人始終都未喪失台灣人的身分,判決國產署應返還土地給張男,全案之後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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