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房漏水求償遭駁回!他敲了地磚還簽了這條款 法院判:賣家免賠
M傳媒/記者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買方林姓男子購入中區某華廈4樓房屋後,發現樓下3樓住戶反應天花板滲漏水,花費數十萬元修繕,並額外支出租屋、倉庫、鄰居賠償等費用,氣得向賣方陳姓男子提告請求減少價金及賠償,總金額達67萬餘元。然而,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原告之訴全部駁回。關鍵在於兩件事:買賣契約中的「免責特約」條款,以及買方交屋後自行敲除地磚的行為。
案件背景:交屋後半年發現漏水,買方怒告賣方
林男於2022年7月向陳男購買系爭房屋,同年8月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完成點交。然而,同年12月,樓下3樓住戶即反應天花板、牆壁出現滲漏水。林男委請工程行修繕,陸續支出漏水修繕費用、租屋租金、倉庫費用,並賠償3樓住戶修繕費用,總計向賣方求償673,750元,另請求自2023年6月1日起至修繕完成日止,按日給付250元。
關鍵一:契約特約條款「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法院審理發現,雙方買賣契約第17條特別約定事項明確記載:
「雙方合意:交屋後半年內買方發現原屋況有滲漏水情形,『刪除賣方,改為:由仲介方賴彥丞經紀人』必須負瑕疵擔保之修繕責任。」
白話說就是:賣方把漏水瑕疵擔保責任「轉嫁」給仲介經紀人賴彥丞了。
賴彥丞到庭證稱:「這是我的意思,由我來負擔這個責任,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原告林男在法庭上也自認知悉此約定。
法院據此認定:出賣人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既經特約免除,買方即不得再向賣方請求減少價金或賠償。
關鍵二:買方交屋後「敲了地磚」,法官認定自認事實
更致命的是,林男在2022年9月初(交屋後僅約一週)即自行僱工,以電動破碎機敲除陽台地面磁磚、防水層及水泥層,開挖洗衣機排水暗管及其他管路,事後回填時並未補刷「益膠泥防水泥」及「防水膠塗層」等防水材料。
這件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2023年9月11日開庭時已表示「不爭執」,依法構成自認,有拘束法院及當事人的效力。原告事後試圖撤銷自認,但被告不同意,原告也未能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因此法院仍認定原告確有敲除地磚、破壞防水層的事實。
法院進一步指出,雖然鑑定報告認為漏水「極可能於交屋前即已存在」,但也明確表示:「原告於交屋後進行陽台排水管修改及敲除地坪磁磚,確有可能影響原有防水層完整性……若敲除地坪後未進行適當的防水層修復與補強即回填水泥,可能導致防水層不連續性,形成局部積水區域。」
換句話說,即使交屋前有漏水,原告自己的施工行為也可能導致或加劇漏水,因果關係難以完全歸責於賣方。
鑑定報告:修繕費用僅估6.8萬,原告卻花41萬
法院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報告認為:
滲漏原因「極可能因原有給水管線施工埋設不當或老化所致」
但原告陽台後續施工「確有可能影響原有防水層完整性」
合理修繕費用估算僅68,982元,而非原告主張的411,500元
法院據此認定,原告請求的修繕費用金額亦屬過高,且與被告應負責任範圍不符。
法院判決理由
瑕疵擔保責任已依特約免除:雙方契約第17條已將漏水修繕責任轉由仲介經紀人負擔,賣方免責。
原告自認敲除地磚:原告訴訟代理人已自認於交屋後敲除地磚、未補刷防水層,事後撤銷自認不合法。
不完全給付不成立:因賣方已免責,且漏水與原告自身施工行為間因果關係不明,債務不履行責任不成立。
不當得利無理由:賣方取得價金係基於買賣契約,有法律上原因。
精神慰撫金無據:原告未能證明人格權受侵害,且已自行決定賠償3樓住戶,與被告無關。
結論
全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最後指出:「兩造間既以買賣契約第17條特約事項免除被告就『交屋後半年內買方發現原屋況有滲漏水情形』之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系爭房屋給水管滲漏水瑕疵所生損害部分,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M編提醒
買房簽約前,請務必仔細閱讀「特約事項」條款。 一旦簽下免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的條款,日後發現漏水、壁癌等問題,只能向承擔責任的第三方(如仲介)求償,無法再向賣方主張權利。
交屋後若有修繕需求,建議先會同賣方或專業第三方進行鑑定,切勿自行敲除牆面、地板,以免破壞現場證據,造成因果關係難以釐清,反而在訴訟中陷入不利地位。
資料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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