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縣稅務局日前表示,當土地所有人在出售自己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如果在2年內重新購回時,由於該筆土地並非「另行購買」的土地,不符重購退稅條件,因此即無法享有土增稅的退稅優惠。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人雖然可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並仍作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就已納土增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但如果是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就不符合「另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因此即不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