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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是針對交易獲利(所得)課徵的稅,因此針對自住者有較優惠的稅率計算。
房地合一稅全名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雖在「房地交易」時繳,但不是交易金額的稅,而是針對交易獲利(所得)課徵的稅。因此歸類在「所得稅體系」,而非「交易稅」或「持有稅」。這是政府為了抑制短期炒作、落實租稅公平而制定的制度。此稅制最早於民國104年(2016年)1月1日上路(稱為「房地合一稅 1.0」),並於民國110年(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新版制度(即「房地合一稅 2.0」)。
房地合一稅怎麼申報?何時繳稅、稅率怎麼看?本文整合國稅局最新規範與實務案例,一次看懂2025年最新房地合一稅的適用對象、申報時點、稅率總表,以及預售屋換約、自住優惠、重購退稅等關鍵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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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新制)鎖定的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特定不動產及權利,判斷應適用新制或舊制的關鍵時點交易日為準;成屋為完成移轉登記日,預售屋/房屋使用權/特定股權為契約之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移轉登記完成的案件,適用房地合一稅 1.0;110年7月1日(含)以後移轉登記完成的案件,原則上適用 房地合一稅 2.0。
但若出售的是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地產,即使交易日落在新制上路後,仍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度,改依舊制課稅(即土地增值稅與房屋交易所得分開計算)。
房地合一稅的適用對象包括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分為境內居住者與非境內居住者,前者指在台灣居住超過183天的個人,後者則是外籍人士或未在台灣報稅者。法人則包括境內公司與境外公司,無論登記地在台灣或國外,只要在台灣出售房地產並有所得,都須依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2.0開始擴大課稅範圍,除了房地產之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轉讓或換約,也就是俗稱的紅單轉讓),房屋使用權、地上權等,甚至特定股權交易也都納入。
若交易的是未上市或興櫃公司股權,所交易之股權為持股過半數,且資產房地占比逾 50%,(上市/上櫃/興櫃除外)」。,稅法會認定這筆股權買賣「等同房地交易」,須課徵房地合一稅2.0。目的是防止以「轉讓公司股權」的方式規避「房地合一稅」。
掌握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時點,是避免罰鍰的關鍵。個人與營利事業的申報期限不同,須特別留意。個人(自然人)應在交易完成後30日內申報與繳納:若為成屋買賣,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預售屋或紅單讓與則以簽約交易日次日起算;房屋使用權或特定股權交易亦同樣適用。即使交易虧損,也必須完成申報。
至於法人(營利事業),則應於次年5月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辦理申報與繳納,申報時點較個人寬鬆,但仍須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逾期或錯誤申報房地合一稅將面臨罰則。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將被處以新台幣3,000至3萬元罰鍰;若有短漏報所得,稅捐機關可再裁處短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常見錯誤包括誤將新制不動產視為舊制、僅申報房屋未申報土地所得,或將符合課稅條件的股權交易誤認為證券交易免稅等。
房地合一稅設有專門的自用住宅優惠,旨在減輕一般換屋族的稅負。自住優惠申請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符合條件者可享稅率減免,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則適用10%的優惠稅率。
【範例】交易所得600萬元,符合自住要件。400萬免稅,餘200萬適用10%,應納稅額為 200萬*10%=20萬。
重購退稅制度是為了減輕換屋族的稅負,讓因居住需求換屋者不致重複被課稅。若納稅人出售舊自住房地並於兩年內購置新自住房地,且兩者皆符合自住房屋規定,可申請退還或抵減已繳的房地合一稅。
退稅金額依新屋購置價與舊屋出售價的比例計算,若新屋價格較高可全額退稅。取得退稅後,納稅人須在5年內持續自住並設籍,不得出租或營業,否則退稅金額將被追繳。
房地合一稅2.0的核心精神是抑制短期炒作,因此長期持有者則輕稅加以鼓勵,稅率依據持有期間長短而有顯著差別。
房地合一稅2.0藉由加重短期交易稅負、減輕長期持有負擔,抑制炒作、鼓勵穩定持有。新制將持有期間細分為多個區間,持有未滿2年者稅率最高達45%,超過10年則降為15%。以下為稅率整理一覽表:
持有期間 | 稅率 |
2年內 | 45% |
超過2年至5年內 | 35% |
超過5年至10年內 | 20% |
超過10年 | 15% |
為兼顧合理與正當的交易需求,房地合一稅2.0針對部分情形維持20%的優惠稅率。包括個人或營利事業因非自願因素(如調職、債務清償或法院強制執行)而出售房地、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首次移轉、參與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後首次出售,以及營利事業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屋。此規定旨在區分投機炒作與正常交易,避免影響一般持有者的合理權益。
房地合一稅的計算邏輯,是從交易所得(賣價-買價)中減除成本、費用與土地漲價總數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 = 課稅所得(稅基) * 適用稅率
課稅所得(稅基)計算公式:課稅所得 = 房地交易所得-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前3年內交易損失-土地漲價總數額
房地合一稅允許納稅人扣除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與成本,而以稅額公式來看,更是合法節稅的關鍵,務必保留所有原始憑證。可扣列項目如下:
預售屋換約(俗稱紅單轉讓)的費用計算方式,與一般成屋買賣略有不同。依國稅局規定,課稅時的「成交價額」應以讓與人向受讓人實際收取的對價金額(即權利金)為準,而非以「已付款項加上獲利」的總額來計算。讓與人若已繳付給前手或建設公司的款項,可作為「取得成本」列入扣除;若無法提出實際支出憑證,稅捐機關得依「成交價額」的3%核定必要費用,但以新臺幣30萬元為上限。
【計算範例】讓與人收受買方對價320萬元,先前已支付給前手190萬元及建商70萬元,則可列為成本260萬元,並可再加計無憑證推計費用9.6萬元(320萬元×3%),因未超過30萬元上限,可全額認列。
新竹市香山區長興街
別墅 48.47坪
1698萬
新竹市東區寶山路
別墅 54.03坪
378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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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萬 每坪39.24萬
新竹市香山區中華路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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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東區寶山路
別墅 54.03坪
378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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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 78.2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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