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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為使稅率高昂的土增稅能夠減稅,不少民眾多運用重購退稅,也就是如賣出自住土地後,並在兩年內重新購買新自住土地時,可申請退還原賣出土地的土增稅,以減輕稅負。但民眾可得注意,如果是買回先前自己賣出的自住用地時,可能就無法成功減稅。 彰化縣稅務局日前表示,當土地所有人在出售自己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如果在2年內重新購回時,由於該筆土地並非「另行購買」的土地,不符重購退稅條件,因此即無法享有土增稅的退稅優惠。 稅務局進...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早年因民眾房屋普遍屬於自建,且對於登記制度不熟悉,甚至認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是為了方便未來融資貸款,有敗家的疑慮,導致許多民眾繼承上一代房屋時程序繁複。 基隆市稅務局日前表示,民眾如因繼承取得房屋,無論房屋本身是否為已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務必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於已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則只要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 稅務局指出,已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將依其通...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為保障民眾的換屋需求,稅務局提供汰舊換新屋的自住房屋退稅優惠。但是民眾仍需注意,即使房屋符合自住用途,納稅人和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還是須辦妥戶籍登記,才可適用重購退稅,並享有減稅優惠。 稅務局指出,民眾買進新屋的金額如超過出售金額,即可從應納綜合所得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僅限於自住房屋,且在出售前一年內不可出租或營業。該局提醒,由於民眾提出重購退稅時,常常出現事後反遭國稅局剔除、要求補稅的情形,因此記得務必得先辦...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印花稅怎麼課?南投縣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但因該憑證不屬雙方當事人同意而樹立,不具契約性質,因此非屬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據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契據,且每件將按金額的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上印花稅票。但前提須為該憑證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否則即不具備契約性質,即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不少民眾為增加家中空間,常會將房屋打通合併使用,日前就有民眾詢問,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的戶數應如何認定?對此,基隆市稅務局釋疑,須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籍的編配以建號或門牌號碼為準,因此可獨立使用及移轉的個別房屋將認定為1戶,並編配1個稅籍編號。如有民眾為增加自住房屋的使用面積,而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則須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理建物...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不少民眾常分不清「公同」及「分別」共同持有土地,對此台中稅務局釋疑,公同共有土地為所有人同時共有且不分多少比例,持有同等土地的所有權。雖然共有的權利達共有土地的全部,但行使權利時,仍需全體共有人認可同意才行。 至於應由誰納稅,稅務局回應:依稅捐法規定,公同共有土地若設有管理人,則由管理人負起納稅義務;但如未設管理人,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亦即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繳稅捐負連帶責任。不過其地價稅繳款書可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向地方稅務局詢問,表示有建商邀他共同在其建地合建分屋,經協議並建造完成後,共分得兩棟房屋,也以其名義為建照起造人。但在工程完工後,卻隨即收到彰化縣政府核發的使照和彰化縣稅務局的輔導申報交換契稅文書。 對此,彰化縣稅務局釋疑,依契稅條例第12條的第2項規定,由於民眾在建物建造完成前,就以協調要合建分屋,並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因此雙方即構成交換契約,並應由使照上的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表示,因為建照...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中市稅務局日前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的第2項規定,建物在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改以承受人為建照原始起造人(如買賣預售屋),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照,則應由使照上的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買賣契約)、或由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交換契約)、或由長輩出資,晚輩名義為起造人名義(贈與契約),承受人都應在建...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為健全土地稅籍,並維護課稅資料的正確性及租稅公平,遏阻逃漏稅捐,桃園市稅務局日前表示已全面啟動今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主要以減免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農業用地等進行查核,將持續至9月30日止。 稅務局指出,原為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田賦的土地,使用情形如已變更而致不符減免規定,或已供出租、營業、戶籍全部遷出、未作工廠用、工廠登記註銷等不再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應於原因發生日起的30日內,主動向土...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如果為持分共有土地的所有人,在土地合併後,是否需貼印花稅票?對此,台中市政府稅務局釋疑,如持分共有土地所有人的土地現值有所增減,即具有讓受不動產的性質,因此應就現值增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在持分共有土地辦理合併後,各共有人持有土地的現值較合併前有所增減,因此具有讓受不動產性質,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協議書憑證,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的課稅範圍,因此應就其土地現值增減部分貼用印花稅...